2004年10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房屋擅卖别人合同是否有效

  诸暨李女士来电:
    有一处房产,产权人是我丈夫,但房子是婚后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。不久前,丈夫未与我商量私自和赵某达成协议,将此房卖给赵某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我能否向买房人赵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?
  本报作答: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,王女士并未被登记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,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。
  赵某在取得该房产时是善意有偿的,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。王女士不能向买房人赵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其损失应由其丈夫补偿。

  未签拆迁协议强拆是否合法

  绍兴李先生来电:
    我的房子面临拆迁,现在还没有与拆迁人达成协议。由于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快到期了,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在拆迁许可证到期前与开发商签合同,否则就将我作为“钉子户”进行强拆。请问,这种说法是否正确?
  本报作答:工作人员说把你列为“钉子户”进行强拆,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。拆迁达不成协议,拆迁人可申请裁决。强制执行有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,执行程序非常严格,拆迁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,而无权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执行。(该栏观点仅供参考)